关于转发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5-12-10  来自: 陕西中通智建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陕建发〔2015〕80号

(一)2015年5月1日起,除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外,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资质的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具备条件的即可按照上述“资质申报程序”申请资质就位换证。

(二)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要求的,由资质许可机关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不满足要求的,企业可在换证结果公告后3个月内申请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3个月的,应从等级资质提出申请。

(三)2015年5月1日起,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企业改制、成建制分立、合并的除外),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按新资质标准规定要求一并提出资质就位换证申请。

(四)2015年1月1日—5月1日,企业资质有效期届满但未延续的,6月30日之前可按旧的资质标准提出延续申请,满足旧资质标准要求的颁发旧版证书,超过延续时限的资质证书将自行失效。

(五)2015年5月1日—12月31日,企业资质有效期届满需提出就位换证申请,由于暂时无法满足资质标准的,有效期届满6个月内提出申请视为有效;不能满足《标准》要求的,可以按下一等级资质标准申请就位换证。

(六)过渡期内,企业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且申请人未提出就位换证的,按简单变更要求提交材料,仍颁发旧版证书。

(七)2016年9月30日前,所有建筑业企业必须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企业资质就位换证申请,并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换证要求提交材料。自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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